(一) 乡(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领导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一般设乡 (镇) 长1人,副乡 (镇)长1~2人,配民政、公安、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助理,以及文书、会计各1人。到1984年底,全省共有乡1 888个,镇191个。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乡 (镇)一级要明确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进行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搞好乡 (镇)政权的自身建设等。1987年3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省民政厅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的意见。同月,省委、省政府发出《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全省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通知》,规定农村人口密度 (即每平方公里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编制控制在人口的1‰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 3‰;2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编制最高不得超过1.5‰;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编制不得超过1.7‰;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编制不得超过2‰; 不足50人的,最高不得超过2.5‰。区、乡、镇党政机关编制范围包括:党委正副书记、纪检、组织、宣传、人民武装、青年团、妇联等;正副区、乡、镇长,民政、财政、文教卫生、生产、多种经营、科技、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经营管理、计划统计、司法等工作人员。经过调整,1987年底,全省共有乡1 596个,镇44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