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 共产风的主要表现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一) 共产风的主要表现1. 一切财产归公社。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中共浙江省委于1958年10月18日发出《关于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中规定,原来各个农业社的一切公有财产、公共积累都应当交给公社;社员的自留地、大片林木应当归公社;社员的猪、羊和其他较大的副业可以逐步归公社经营。还规定在人民公社普遍建成以后,各县可以成立联社,统一调配劳力,调度资金,全面规划发展生产。 表8-3-2 “一平二调”情况统计表
表8-3-3 平调金额分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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