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自1953年办初级社起,各级党政领导都把收益分配当成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来抓。能否搞好农业社的收益分配,是进一步巩固已有农业社和促进新建社顺利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因此,在初级社时期,始终执行“自愿互利”、“以劳为主,兼顾土地”的分配原则,在分配中贯彻“少扣多分”的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保证90%以上的社员分配收入比上年增加。进入高级社取消土地等报酬后,农业社的收益分配更为艰巨和复杂,中共贵州省委对此项工作更为重视。1956年8月,在对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批示中,“要求各级党委应该集中主要力量领导这个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细心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便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做得更好”。由于各地认真执行收益分配政策,合作化运动顺利发展,到1957年,全省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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