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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自1953年办初级社起,各级党政领导都把收益分配当成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来抓。能否搞好农业社的收益分配,是进一步巩固已有农业社和促进新建社顺利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因此,在初级社时期,始终执行“自愿互利”、“以劳为主,兼顾土地”的分配原则,在分配中贯彻“少扣多分”的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保证90%以上的社员分配收入比上年增加。进入高级社取消土地等报酬后,农业社的收益分配更为艰巨和复杂,中共贵州省委对此项工作更为重视。1956年8月,在对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批示中,“要求各级党委应该集中主要力量领导这个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细心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便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做得更好”。由于各地认真执行收益分配政策,合作化运动顺利发展,到1957年,全省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1957年农业社收益分配年报汇总的情况是: 在12.52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参加分配的户数316.6万户,参加分配的人口1 471.6万人,参加分配的劳动力777.5万个。这些农业社全年总收入达8.68亿多元,人均59元;各项费用1.25亿多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可分配收入总额为7.43亿多元,人均50.5元。在可分配收入中,上缴国家税收4 415万元,人均3元,占总收入的5.1%;合作社集体提留2 944万元,人均2元,占总收入的3.4%;分配给社员的达6.69亿多元,人均45.5元,占总收入的77.1%,符合“少扣多分”的原则。
粮食分配,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的中心环节。1957年农业社全年粮食生产达50.67亿公斤,人均344.3公斤。其中国家征购12.22亿公斤,人均83公斤,占24.12%;农业社集体提留3.13亿公斤,人均21.3公斤,占6.18%;分配给社员的口粮35.32亿公斤,人均240公斤,占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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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