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农业税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农业税制广东农业税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28—1949年,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应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根据地仍处在被分割的战争环境,税收制度不统一,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一般分为15%、10%和5%三种。新中国成立后,修改制定了广东省1949年征收公粮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本年公粮只征一次,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有的征借、征卖、代金、积谷金等一切苛杂附加一律作废。本着“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的合理负担原则,从其土地收入量中扣除每人免征粮75公斤稻谷后,其余按十一级累进税率计征。凡出租的土地,公粮全部由地主负担。这一年在执行中,各地多以逐级摊派任务为主。1950年,调整为对每人超过75公斤部分按十四级累进税率计征,税率由3%至50%,对每户收租10万公斤稻谷以上者征收60%—80%。1951年,一些地区在夏征前结合土地改革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基本上实行了依率计征与分配任务相结合的方法。1952年,各地相继进行了查田定产,使农业税的征收较全面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的合理负担政策,改变了以往类似“任务包干”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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