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 农村集体提留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一) 农村集体提留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浙江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体制,按规定比例提取集体积累。“二五”到“五五”时期,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大致都在10%左右,其中“二五”时期为9.0%,“五五”时期为10. 9% (表2-2-3)。这期间随着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增长,集体提留基本上也同步增长。进入“六五”时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家庭成了独立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农村集体提留的主要来源是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少量提留款。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六五”时期为7.2%,“七五”时期为7. 6%。1991年各级政府重视集体提留后,集体提留的比重又上升到“五五”时期的平均水平。尽管“六五”、“七五”两个时期集体提留比重有所下降,但由于这两个时期是浙江农村经济增长最快的时候,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年平均额为195.87亿元,为“五五”时期年平均额36.81亿元的5. 32倍。因此,同期集体提留的绝对额仍有大幅度的增加,“六五”比“五五”增长86.7%,“七五”又比 “六五”增长1.91倍。1991年的集体提留规模达到52.23亿元,比“七五”时期的年平均提留额增加50%以上。 表2-2-3 农村集体提留及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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