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孤儿院收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孤儿院收养1959年开始在农村建立孤儿院,对孤儿进行集中收养。部分地区未建孤儿院的由民政部门列入计划, 发放社会救济费。 同年, 全省以县、社为单位, 共建立社会幼儿学校35所, 其中公社办的26所, 县 (市、 区) 办的9所, 共收养幼儿726人。各地收养孤儿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县 (区)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孤儿院; 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的社会孤儿院 (包括五保老人在内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 领养、代养和分散安置。 全省10 000多孤儿基本上得到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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