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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孤儿院收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孤儿院收养

1959年开始在农村建立孤儿院,对孤儿进行集中收养。部分地区未建孤儿院的由民政部门列入计划, 发放社会救济费。 同年, 全省以县、社为单位, 共建立社会幼儿学校35所, 其中公社办的26所, 县 (市、 区) 办的9所, 共收养幼儿726人。各地收养孤儿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县 (区)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孤儿院; 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的社会孤儿院 (包括五保老人在内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 领养、代养和分散安置。 全省10 000多孤儿基本上得到妥善安置。
1961年底, 社会幼儿学校改称社会儿童福利学校。全省共建立儿童福利学校 (包括社会孤儿院、 儿童福利院和幼儿学校等) 70所, 集中收养孤儿6 252人, 占全省孤儿总数的60%左右。 其中县 (区) 兴办的儿童社会福利学校2所, 收养孤儿1 955人; 社、队兴办的58所, 收养孤儿4 297人。 对无法集中收养的孤儿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 其生活费用均由所在人民公社和生产队集体负担; 特别有困难的, 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
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 期间, 全省所办的各种儿童福利学校、 孤儿院等, 一部分陆续撤销,一部分合并到其他福利机构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享受 “五保” 的孤儿, 由当地划分承包土地, 村民委员会派人代耕, 代耕者由集体计酬, 解决了孤儿成人后的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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