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五保”供养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五保”供养办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在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后的新形势下更好地落实党在农村的五保政策,山东省民政厅于1979年、1983年先后两次对全省农村的五保对象进行了全面的统计调查,逐户逐人的进行了登记、建档。全省登记建档的五保户共计161 298户,186 649人,占农村人口的3‰,对少量不愿入 保或有亲门近支的孤寡人员,也分别签订了供养合同。1986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使农村五保工作进一步纳入了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并且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了。对于五保的范围,《暂行规定》指出:除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人员外,对虽有子女,但由于子入赘或女出嫁确无力赡养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对实行五保的人员,都由乡(镇)政府发给五保供给证,并对享受五保的孤儿,要保证其受完义务教育。对五保供养的形式,《暂行规定》指出:可采取举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的办法;也可采取由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指派的专人或包户小组实行承包的办法;还可采取由村民委员会与五保人员的亲友签订合同,由亲友代养的办法。截止1990年底,全省各地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大致有四种形式:❶生活能自理的,按五保供养的标准,由集体按时供应粮、款、物,由自己单独生活;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