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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 乡镇法律服务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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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 乡镇法律服务与公证

天津市从1986年开始在乡镇设置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是社会主义服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业务综合全面、服务方便及时的优势,是一支基层人民政府、村委会、乡镇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离不开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全市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32个,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近500人。几年来,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解答法律咨询15万余件,代写法律文书4万余件,主持调解各类纠纷5万余件,承办诉讼代理案件近2万件,承办非诉讼代理案件近1万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亿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机构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公证为手段调节企业、集体生产中的各种矛盾,为其生产与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已逐渐成为公证机构的服务宗旨之一。近年来,针对天津农村不断发生企业、果园、渔塘承包等纠纷,以及长期困扰企业影响其正常运转的各类难题,各公证处采取主动上门出谋划策,就有关规划、合同内容提出司法建议。通过现场咨询、审查合同、监督发、承包等方式,进行一线公证服务,从而平息了大量纠纷,防止了一次又一次矛盾的激化。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天津市各公证处为全市困难乡村、企业、公民提供无偿服务6 944件,每年减收、免收公证费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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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