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全面实施阶段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全面实施阶段1971—1979年1.推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进入70年代,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口过多过速增长给经济建设带来的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又一次引起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恢复和加强了省计划生育领导组织,把人口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73年3月颁发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方案)》,1978年4月下达文件,推行“晚、稀、少”生育政策,明确规定晚婚年龄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不得超过两个,两胎生育须间隔4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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