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村人口构成
1.性别构成。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尤其是重男轻女的思想,有了相当的改观,男女比例仍属正常。据第三次、第四次人口普查及1996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96年农村男女性别比重分别为50.5%和49.5%。性别比例为1.020:1 (以女性为 “1”)。
2.年龄构成。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天津市农村人口中,0~14岁少儿组比重为27.24%;15~60岁青壮年组人数比重为62.91%; 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为9.85%。与1982年进行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少儿组人口比重29.57%,青壮年组人口比重61.21%,60岁以上人口比重9.22%相比较,少儿组比重下降了2.33个百分点,青壮年组上升了1.7个百分点,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63个百分点。农村人口再生产速度已经开始下降 (见表2-1-3)。
表2-1-3 第四次人口普查农村人口按年龄分组表
年龄组(岁) | 比重% | 年龄组(岁) | 比重% |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 10.99 8.32 7.93 8.71 9.56 9.28 8.48 8.93 6.40 |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岁以上 | 4.16 3.78 3.63 3.23 2.49 1.80 1.30 0.68 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