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买卖婚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买卖婚姻又称财婚,以索要对方财物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的婚姻。买卖婚姻由远古时的族外议婚演变而来。进入奴隶社会之后,随着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急剧跌落,两性之间形成统治与依附的关系,男性家长不仅占有社会财富,而且占有女性本身,婚姻演变为一种以物换人的买卖。我国西周时制订的“六礼”,如果去除其礼节性的装璜,实质上每一道“礼节”都要给对方钱财,结婚实际上是男方以实物、金钱购买女子人身。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也把婚姻视作买卖行为,男方交付钱币,女家提供嫁妆,婚姻即告成立。封建社会形成之后,官方和社会认可的婚姻是聘娶婚,这是一种较为温和但也更为虚伪的买卖婚。订婚时,男女两家需议定聘礼数额,这既包含着男家对女家抚育费用的补偿,也意味着新娘的身价。在一般情况下妻是以聘娶形式获得,妾则是公开买卖,纯粹以女性的容貌、才艺、操行而估价成交。唐、元、明、清各代典律都有关于处置聘娶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的规定。《甘二史札记·财婚》对此作了这样的描述:“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在买卖的等价物上,汉族多用金银、首饰、衣物换取新娘;蒙、满族习惯以牛、马、羊送女家;洛巴、傈僳等民族甚至规定了买卖成婚最低价格。买卖婚姻造成许多家庭悲剧。一些男子因无力备办财物只能终身光棍,而权贵富豪又以势或以钱更妻易妾,贫家女不能依自己心愿择夫,只能屈从交付聘礼多的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多为女方)结婚的行为。有公开和变相两种形态。前者讲定身价,公开索要;后者以彩礼、嫁妆等形式索要财物。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其主要形式是聘娶婚,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新中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见“社会学”中的“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 (包括父、母在内) 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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