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减租减息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减租减息在剿匪反霸中,群众纷纷提出要求减租减息。1949年9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发布了《农村减租暂行条例实施补充办法》,规定凡地主、旧式富农等出租的土地,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一律按原租额的30%减租(即原来应交租1石者减去3斗),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的35%。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之旧债,一律按月利一分半计息清偿(即每元每月付息一分半)。全省组织大批工作队下乡,帮助农民开展大规模的减租减息运动。在“大胆放手,发动群众”的方针指导下,广泛召开各级农民代表会议,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引导农民控诉地主阶级重租剥削的种种罪行,激发起农民对封建罪恶的高度仇恨,积极投入减租减息斗争。全省有500多万农民投入这个运动,向地主减回了大量租谷,仅宁波专区少交租谷即达5万吨以上。1949年底,占全省85%的地区完成了减租减息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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