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引导民间借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引导民间借贷银行、信用社通过信贷、利率等杠杆,引导、制约民间借贷的规模、结构和利率水平,协助国家银行和当地政府打击高利贷活动,促使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在旧中国,农民生活普遍较困难,民间借贷除了部分属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助借贷外,大部分属于高利贷借贷。放高利贷者大都是地主富农,借高利贷者大多是贫困农民。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在农村逐步试办信用合作组织和建立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的放款利率,一般比民间自由借贷略低,比银行利率略高。随着信用合作业务的发展,信用合作组织的信用活动逐步占领农村信贷阵地,有力地打击了高利贷活动。新沂县张圈村在信用社建立之前,全村放高利贷的有36户,有48户借高利贷,利率高达借一还二、或借一还三,信用社建立后的第一年,放高利贷和借高利贷的户分别减少到8户和13户,利率下降一半。兴化县雁周庄信用互助组成立后,不仅基本上消灭了高利贷,并有22户放高利贷的资金1 200元(折新人民币)存入信用互助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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