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清算“一平二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清算“一平二调”1960年10月,山东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开始纠正平调错误,进行算帐退赔。1961年3月,中央分配给山东平调退赔款2.2亿元,省委立即按照平调的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地。为了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1961年7月25日,中共山东省委做出《关于执行〈中央关于坚持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的决定》。根据省委的指示,全省各级对平调公社、生产队、社员的物资和财产层层进行了清算,登记造册,实行退赔。退赔以实物为主,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退赔的重点是平调社员个人的财产,按照先个人后集体、先困难大的社员后一般社员、先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后公社、先易后难的顺序进行。对平调生产队的土地、农具、物资,有实物的退还实物,没有实物的折价赔偿。对在大炼钢铁和大办食堂中损坏、调用社员的铁锅、家具、木材、小农具等,逐个登记核实,能找到原物的退还原物,原物已损坏的作价赔偿。公社、大队都召开了退赔大会,并且明确社员的生活资料、小农具和家禽家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通过退赔兑现,稳定了民心,提高了党的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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