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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规范化阶段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三)规范化阶段1986—1988年

1. 计划生育工作向法制化轨道迈进。1986年8月28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这是自治区按法律程序首次颁布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规。各市、县(区)本着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贯彻《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 积极探索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开展计生工作实践中,各地在回族聚居地区积极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认真分析人口增长过快、土地减少的形势,提高他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增强了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通过他们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宣传计划生育。同时,各级计生部门把计划生育宣传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运用电影、电视、录像、幻灯、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深入农村进行宣传。部分市县印发了计生科普读物、杂志,办墙报,刷标语,进行计生宣传教育。各地在1987年“世界50亿人口日”和1988年 “亚洲30亿人口日”前后,以算帐对比等形式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3. 搞好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198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劳动厅、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充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对长期以来各级计生部门的名称、级别、隶属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统称“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乡(镇)统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自治区建立县以上宣传、技术、药具“三合一”的综合性计划生育服务站21个,占应建站的75%;乡(镇)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工作网点32个,占应建室、网点的25%。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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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