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防止乱砍滥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防止乱砍滥伐1950年2月, 省政府和省军区颁发联合通令, 规定在生产开荒运动中, 不准随意砍伐森林; 机关、部队需要建筑用材和燃料, 必须报专署以上行政机关核准, 发给许可证, 在指定地点采伐。1951年, 省政府连续颁发3个防止乱砍滥伐方面的文件, 对采伐审批制度建立、木材运输放行办理、采伐技术要求、乱砍滥伐和违章运输处罚等, 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之后, 各级政府防止和打击乱砍滥伐森林的工作进行得更加扎实有效。仅1980—1982年3年间, 省政府先后发出了 《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关于迅速制止和处理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林业大检查的通知》和 《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自由贩卖木竹的通知》, 省委、省政府发出了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紧急通知》, 并召开了全省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电话会。这一系列的部署, ❶重申了木材必须实行计划生产, 凭证采伐、凭证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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