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体制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二)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体制1958—1979年1958年前,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分设,从互助组到合作社都是乡政府领导下专门从事农牧副业生产的群众性合作经济实体。政社之问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1958年冬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原有306个区公所、2 725个乡、34个民族乡、76个镇人民委员会全部取消,改建为政权组织与经济合作组织合为一体的574个人民公社。1962年起,根据中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适当划小人民公社规模,同时在个别地区恢复区公所和乡建制。1962年底,全省人民公社调整为1 935个。到1964年底,全省有区公所29个、镇43个、乡社1 908个、生产大队1961个、生产队97 517个,见表10-1-1。 表10-1-1 甘肃省基层政权建设情况 (1964年) 单位:个、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区、镇、公社管理委员会相继更名为“革命委员会”,基层政权组织除公社有部分调整外,其余相对稳定。1979年后,区、镇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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