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贯彻救灾救济工作方针,妥善安置灾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贯彻救灾救济工作方针,妥善安置灾民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提出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工作方针。1950年和1951年,广西各地不同程度地发生水、旱、风、虫、兽灾、灾情严重的地区粮食歉收,一些灾区出现夏荒。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渡过灾荒,广西全面贯彻“生产自救”的方针,及时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使灾民渡过了灾荒。1957年全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各级党政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和生产自救方针,采取“全面规划、逐户安排、定工生产、定额补助”的方针,把灾区的生产救灾工作、发放贷款和救灾粮食以及土特产的收购措施等等,都作了通盘筹划,使灾民顺利地渡过荒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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