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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优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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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优抚事业

新中国成立,国家为在革命战争,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致伤,致残需要特殊安置和照顾的孤老病残人员兴办一系列优抚事业单位,兴建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休养院、荣军农场、疗养院等,制定不同时期的政策,从各方面照顾让他们安渡晚年。在农村从1985年1月起,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由过去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的办法,由原来群众优待同国家补助相结合,过渡到以国家抚恤为主,其具体规定如下: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20—50元;享受定期抚恤人员和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予以适当增发。
实行定期抚恤制度后,农村烈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群众优待的,不予取消。享受定期抚恤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大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大多立过战功,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在这种体制下,生产队集体经营,可以安排体弱多病的老复员军人干些力所能及的活。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老复员军人年老体弱,文化素质低,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出现困难,尽管国家对一些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的补助,群众也给他们一些优待金,但他们的生活困难仍然很大,出现了“三难”:❶生活困难;
❷住房困难;
❸治病困难。为解决好在乡老兵的“三难”问题,全省大部分县(市)政府制定了优惠政策,下发文件,对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普遍给予免交农业税,免除提留款,免义务工,有的地方还核免老复员军人过去欠生产队的陈欠帐,仅这四项全省共免1 330多万元,户均150多元。扶持在乡老复员军人发展生产上普遍实行五优先,即办理营业执照优先,优先供给原材料和帮助解决场地、厂房、优先贷款、优先收购农副产品,并按规定免税。如榆树市大岗乡创造了成立“家庭农场”的经验,将生活困难的老兵的承包田集中起来耕种,解决了他们的困难,从而减轻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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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