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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振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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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六)振兴阶段1977—1994年

从1978年开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着手恢复、重建林业管理机构,放宽林业政策,实行林业改革开放。198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稳定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198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又作出《关于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国家干部、职工承包荒山造林,推进以家庭为基础的林业承包责任制。全省林业“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迅速发展,成为造林的主力,带动了全省造林绿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从1982年开始,省财政每年拿出2 000多万元用于补助乡村造林;1990年以后,每年又增加到2 35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1989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又作出了《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经过全省人民5年的艰苦奋斗,共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 211千公顷,终于在1994年实现消灭宜林荒山,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实现造林绿化规划省”的光荣称号。林业生产的其他各项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绩:森林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资源消耗降低,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3 067千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上升到25.6%。全省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观,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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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