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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文化大革命”时的国营、供销合作商业体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四)“文化大革命”时的国营、供销合作商业体制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突出政治,否定业务等思潮的泛滥,经济建设受到很大影响。经济职能机构受到冲击,大肆撤并商业机构,下放商业人员。1968年广东省商业厅、供销社被撤销,把原来所属的20多个专业公司合并为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副食品、土产日杂、医药等五大综合性的公司。省粮食厅撤销改为粮食公司。专区、市、县商业机构撤并改称财贸站,生活服务站、社会主义商业站、服务站、粮油服务站等等。县以下商业、供销社合并为财贸组、商业组或供销组,有的也叫商业站、服务站。1970年,在取消“闹市区”的口号下,采取“一撤二并三迁”办法,把商业网点撤掉或搬迁到城市边缘区,几个大中城市撤迁网点1 100多间。全省批发零售网点由1965年的1. 3万个减为1万个,合作商业网点由9 528个减为5 600个。撤销机构中,还砍了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机构撤并后,大批商业人员下放农村,或“五·七”干校,而后又通过整队、清队、“两退一插”(为革命退休、退职、插队落户),把大批商业人员清理出队,严重削弱了商业队伍、打乱了商业组织体系,商业管理体制遭受了严重破坏。
1972年,广东根据党中央指示决定恢复省商业局,管辖商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恢复省粮食局,恢复地市县商业局和专业公司。1975年,恢复省、地(市)、县供销社。按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重新明确国营商业与供销社的分工,以城乡分工为主。国营商业主要负责县城以上的城市商业和工业品收购,供销社主要负责县城以下的农村商业和农副产品收购。由国营商业收购的产品,其基层收购业务,除粮、油、猪外,可由供销社代购。国营商业一般只下伸到公社级的镇,以及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墟镇、工矿企业和人口集中的镇。国营商业的食品经营下伸到公社、偏僻地方也可由供销社收购。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可以在城市设置批发机构,并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专业公司的设置也恢复到1968年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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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6: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