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分配自留地、饲料地,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分配自留地、饲料地,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根据“六十条”的规定,普遍给社员分配了自留地,其面积一般不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此外,还分给社员少量饲料地或小片荒地,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养殖业;允许社员发展小手工业、小作坊;开放农村集贸市场,把支持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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