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改革补偿机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改革补偿机制1985年以来, 为扭转计划经济体制及严重的福利观念,有计划地改变“独家办、国家包、低收费”状况,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医疗收费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既考虑到医疗卫生单位耗费的合理补偿,又考虑到社会群众的承受能力,连续4次调整挂号、床位和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实行新技术、新设备、新项目按成本收费;1995年,省政府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监督有偿服务和血液制品、等级医院收费标准,逐渐提高劳务技术价值,使医疗卫生服务收费逐步向不含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收费过渡。近几年来,福建医疗卫生单位以工助医、以副补主,兴办小型工、副业、服务业实体100多个,年产值2470万元,为发展卫生事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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