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1982年的宪法规定,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人大的任期为3年。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日常工作,以及召集下一次本级人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政府一律称为人民政府,不再沿用“文革”前的“人民委员会”或后来的“革命委员会”等称谓。乡镇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名或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合提名,经差额选举选出。广东省大多数市、县的乡镇政府都设有派出机构——管理区办事处。据1991年统计,全省共有乡镇的管理区办事处19 51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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