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教育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教育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工人、农民、战士、干部、教师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业余教育的机构体系及有关法规,为中国学制的组成部分。业余教育机构有业余初等学校、业余中学、业余中等专业学校和业余高等学校等。教学形式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进行自学考试等。修业年限从几周至几年不等。此教育对象主要是成人,故有时亦称成人教育。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就十分重视业余教育。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确立各种形式业余教育的地位和要求。依据这个《决定》和革命根据地办业余教育的经验,在广大城乡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原则,按照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对工人、农民和各种在职人员进行业余教育或培训,并从长远考虑,举办从小学、中学、中专到大专、大学的各级各类业余学校,创立了较为完整的业余教育制度。为鼓励广大在职人员、知识青年和其他社会成员学习,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选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此办法规定,未在国家举办的各种形式高等学校学习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凡经过自学达到规定水平,并考试合格者,承认其学历,发给文凭或证书。其工作和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业余教育对逐步普及教育、实现劳动人民知识化、提高整个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等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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