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分类:【传统文化】 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9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我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成立的。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所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所组成。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并主持其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有权废除或修改政务院同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制定和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及荣誉称号;有权任免政府的各级主要领导人;有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有权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有权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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