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权限划分和管理方式的制度的总称。目前中国的审计体制是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导,以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为基础,以社会审计组织为补充。①国家审计机关。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在领导关系上,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向国务院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审计署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派出机构,指定审计特派员,授权其进行审计监督,并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在职权划分上,基层审计机关负责受理其所属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负责受理本级行政机关和受本级行政机关管辖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对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负责纠错;中央审计机关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受理中央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的审计案件,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工作,负责纠错。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和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③社会审计组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查帐,验证等业务,并提供财务、会计、税务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在中国的审计工作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保持业务和部分行政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国家审计对同级组织或单位内部审计保持业务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国家审计对所在地区社会审计保持部分业务的委托和受托、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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