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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读教育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读教育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实行学习劳动和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教育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工读教育方针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其根本目的: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教育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实施工读教育的机构主要是工读学校。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市工读学校,成立于1955年7月1日。后上海、重庆等地陆续创办。“文化大革命”中,工读学校一度被解散。1978年开始恢复和重建。1979年中共中央在有关文件中指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学校,要认真办好。1980年10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工读学校座谈会,提出:“要象办重点中学那样把工读学校办好。”1981年4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截止1991年,全国已有工读学校97所,在校生约5600余人。工读学校接收13至18周岁的青少年。一般实行男女学生分别编班或男女分别建校。学制一般为2年。每班配备1至2名得力班主任,女生班配备女教师班主任。学校建有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也可建立共青团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工读学校学生实行住读制,半军事化管理,进行半工半读。学校既抓思想教育,又抓文化知识学习,还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并将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生每周参加劳动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劳动强度适当,以此改造思想,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门生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基础。学生能否毕业,除考查学习成绩外,主要考查是否真正认识和改正了错误,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思想转变好的学生,学习结束准予毕业。思想转变好、进步快的学生,准予提前出校,转到普通中学继续学习,或报考普通高中,或统一安排就业。正式毕业生,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受到与普通中学毕业生同等对待。对思想表现不好,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或留校继续学习,或留厂劳动考察1年。对少数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继续犯罪的学生,依法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工读学校根据“爱得深,管得严,重疏导,抓反复,靠集体”的原则,在教育、挽救未成年失足者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不少犯罪青少年,经过教育,有的已经就业,有的考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深造,有的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中国工读教育的实践为人们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了许多有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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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