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组织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其职能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行教育法令,拟定教育规章,编制教育计划,审核教育经费,指导学校工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中央政府成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随后,各省、市、自治区设教育厅(局),各县、市、区设教育局(文教局或科)。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均受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5年6月,第六庙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设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有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随后,部分省、市、自治区,部分县、市、区亦改教育厅、局为教育委员会,部分乡、镇亦设立教育委员会。中国的教育事业,现在一般采取国家办学、集体经济组织办学、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办学、社会团体办学等方式进行。在教育管理上,有代表国家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负责全国或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为国家或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又有代表企事业部门领导和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在本系统或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各类学校教育工作,为一个系统或部门的教育行政工作单位,并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系统、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学校,须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有关财务、人事及教务等学校事宜,均由主办的团体或个人自行负责管理,并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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