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及教育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及教育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体学龄儿童及青少年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实施普通教育的机构主要为小学和中学。普及教育与义务教育有所不同,但为有效地实行普及教育,通常也以法律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称为普及义务教育。普及教育的范围和程度反映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1949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学校要为工农子女和工农青年开门”。从1951年开始进行全国规模的扫盲识字运动。此外,针对各边远地区文化落后状况,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教育。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通过《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12年内实现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80年代全国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强调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要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从小学抓起。并根据中国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对不同条件的地区提出不同要求: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应于1985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极少数经济特别困难、人口稀少、山高林深的地区,普及期还可延长一些。《决定》对办学条件和形式、师资建设和领导管理体制等方面均提出明确要求。1982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1983年8月16日教育部颁发《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提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标准(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和检查验收制度。1985年5月27日颁发《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和相应的措施。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行,使普及义务教育得到立法上的保证,标志着中国普及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据统计,到1991年,全国已有1459个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并通过验收,占全国总县数的76%。全国共有小学72.9万余所,在校小学生12164万人,7至11周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7.9%,巩固率达96.9%,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77.7%。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初中教育也得到稳步发展,已有普通初中7万余所,在校初中生3960.7万人。初中和小学学生辍学率分别降到5.38%和2.35%,为建国以来最低点。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师资得到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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