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分类:【传统文化】 1952年2月政务院第125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8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主要内容: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均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各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利,并促其实现;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这个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会议通过。它是依据《共同纲领》制定的一个重要法律,共有7章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各民族自治区与整个国家的关系, 自治机关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及其有关原则;关于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原则和区域划分问题,当时规定的民族自治区包括民族乡;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和隶属关系的原则规定;关于自治机关的10个方面的自治权的原则规定;关于调整民族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关于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的6条领导原则等问题。《实施纲要》针对解放初期的民族工作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国策和政治制度,着重解决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基本问题,为当时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等各项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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