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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民国教育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民国教育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1912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直接管辖下各种教育机构的系统及有关教育的法规。1912年1月19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对普通学校和师范学校的名称、教育内容、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以及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课程表,都作了统一规定。同年3月,颁发《民国教育部官职令》,规定教育部设普通、专门、实业、社会、社教、蒙藏6个教育司。1912年4月1日,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同年9月2日,公布民国教育宗旨,次日又公布《学校系统令》,接着又颁发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法令。1913年将两者合为一个系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一学制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单轨学校制性质,引起封建顽固势力的反抗。至“五四”运动前,中国曾发生过以袁世凯、张勋、段琪瑞为首的三次复古运动,教育上也出现复古主义逆流。其中尤以袁世凯复辟帝制活动为烈。1913年6月,袁世凯发布“尊孔祀孔令”。同年10月通过《天坛宪法草案》,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1915年,袁世凯颁布《教育要旨》、《教育纲要》等法规,把教育宗旨归纳为:“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七项,规定中小学均加读经一科,小学校采取双轨制,把民国初年那些反封建的改革完全取消。1916年9、10月,撤销和修正袁世凯原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规。1917年宪法审议会删除“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的条文。教育事业仍遵循“壬子癸丑学制”制定的教育宗旨、政策及法规进行。1922年北洋政府颁行“新学制系统”(即壬戌学制),基本上沿用到1949年。1928年6月北洋政府宣告结束。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并附实施方针8条。在教育行政体制上,曾于1927年采用大学院制,设“中华民国大学院”,直属国民政府,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大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及大学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总务、秘书六处及各种专门委员会,还设有国立大学、中央研究院、中央图书馆等直属国立学术机关。设大学院后,曾在江苏、浙江、河北等省试行“大学区制”,即每省分为若干大学区,每区设国立大学1所,以大学校长综理大学区内一切学术与教育行政事宜。1928年冬成立行政院,改大学院为教育部,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教育部下设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总务司,后又增设蒙藏教育司,还设有编审处(1933年改为国立编译馆)和各种教育委员会。各省之大学区制试行不满两年,未能推广,于1929年停止。设教育部后,各省设教育厅,县设教育局。在学制方面,虽几经修改,先后提出一系列教育法规,但基本上仍沿用1922年学制。在教育实施上,曾于1929年、1936年和1937年数次提出实行国民义务教育,制定扫盲计划,但均未能实施。1940年3月,教育部根据“县各级组织纲要”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推行国民教育制度,即在乡镇设中心学校,保设国民学校,均分为小学部和民教部,将小学教育和补习教育合并进行,以乡长保长兼任校长,实行“政教合一”、“管教养合一”的教育。为控制学生思想,在学校开设公民和党义课,建立训导制度。1939年教育部颁布《训育纲要》,作为各级学校的共同校训,向学生灌输封建伦理道德。在初中、小学设童子军课,高中以上实行军训、军管和导师制,对学生的思想和行动进行严密管制。此外,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在教育上采取一些应变措施及战后的复员办法。1946至1947年是中华民国教育发展的高峰,据统计1947年全国有专科以上学校共207所,在校生15.5万余人。1946全国共有中等学校5892所,在校生187.9万人;有国民学校及小学29万余所,在校生达2381.37万人。此外全国还有上千所补习学校,上万所民众学校,还设有民众教育馆和图书馆等。1948年各类教育事业跌入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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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