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区别军人等级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于1955年至1965年期间实行过军衔制度。军衔定级为: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士兵(上等兵、列兵)。1965年5月22日,军衔制度被取消。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重新实行军衔制,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条例》规定:军官军衔分为三等十一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编制军衔》规定:士兵区分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荣誉感、责任心和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有利于诸兵种协同作战和统一指挥,也便于国际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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