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级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级人民法院分类:【地域文化】 在省辖市、地区一级设立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山东省人民法院××分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中级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4个。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议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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