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要罪名及处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主要罪名及处罚分类:【传统文化】 在专制制度下,刑法和刑罚是专制国家控制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最经常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以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制度也最为发达。无论是在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的夏商周时期,还是在成文法典发达以后的封建时代,各个专制王朝都制定了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罪名,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以达到控制和调节整个社会、维持既存统治秩序的目的。历史上,各朝刑律中规定的犯罪少则数百条,多则数千条,虽然这些犯罪在种类和名称上不尽相同,但就一些反映专制刑法主要特征的主要罪名来说,其渊源转承的脉络也是清晰可见的。 在古代刑律中,各类犯罪大体上是按行为的性质来规定在相应的篇章之中,在总体分类上则采用“以刑统罪”的办法,即按各自应处的刑罚种类把各项犯罪统称“死罪”、“流罪”、“徒罪”等。从宏观上看,古代刑律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大致可以归纳为“十恶”重罪、亲属犯罪和普通犯罪三大类。这三类犯罪在构成、内容和处罚上均有不同的旨趣。 十恶重罪 这是传统刑律最为重视、处罚最重、影响最大的十项犯罪。早在夏、商、秦、汉之际,即已形成了诸如“犯王命”、“不孝不友”、“大逆不道”、“不敬”、“大不敬”、“谋反”、“诬君罔上”、“诽谤”、“妖言”等严重危害君权,严重违反人伦的重罪罪名。北齐修律时,将前代这些严重犯罪加以整理,归纳成“重罪十条”,置于全律之首,以突出显示其严重性。在隋唐律中,“重罪十条”发展成为“常赦所不原”的“十恶”大罪。《唐律疏议》解释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自隋唐以后,“十恶”制度一直作为封建刑法的核心而存在于“名例篇”中。甚至在清末变法修律后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十恶罪”的处罚仍被作为保留条款附在“暂行章程”之中。“十恶”重罪是指: ①谋反 指谋害皇帝、抢夺王位的行为。《唐律疏议》解释说:“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谋反行为在伦理上违反了“君为臣纲”的道德教条,在政治上危害着专制制度的核心和支柱――王权,因而自古以来即是各代刑律处罚的重点。“夷三族”、“具五刑”等酷刑罚即是秦汉时代针对“谋反”行为的极端处罚。在南北朝时期,谋反者,“同族无少长皆弃市”。在唐律中,“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一律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处绞,年十五以下及兄弟、姊妹、母女、祖孙、妻妾、部曲、田宅资财一并没入官府,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论是否别籍,皆流3 000里。即使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亦皆处斩,父子、母女、妻妾流3 000里。“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无状可寻者”,也要流2 000里之外。在明清之际,对于谋反、谋大逆的行为处罚更重。依《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凌迟处死,亲属中16岁以上的男子,如父子、祖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等,不限籍之同异,不论是否残疾,一律处斩,甚至异姓同居之人如外祖父、妻父、女婿等,亦处死刑。清代甚至规定15岁以下、11岁以上的男子也要阉割发往新疆为奴。在各代刑律中,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最重。 ②谋大逆 指蓄意危害皇室宗庙、皇帝祖先陵寝和皇宫建筑物等行为。《唐律疏议》解释说:“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皇家宗庙、祖先陵寝和皇宫建筑物直接与皇室的尊严、利益、气运和安全相关,因此谋大逆的行为在严重程度上仅次于谋反行为。历史上对谋大逆的处罚大体上与谋反罪是一致的。在唐朝以后的诸法典中,对于谋反谋大逆行为人本身的处罚是一样的,仅谋大逆的亲属连坐者处罚稍轻而已。 ③谋叛 指背国从伪的叛敌行为。按《唐律疏议》的解释,谋叛包括“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等行为。对于谋叛行为,唐律规定始谋未行者,为首处绞,为从者处流刑。若已施行,则不限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流2 000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皆流3 000里。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绞,若抗拒官兵者,按已施行论斩。 ④恶逆 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行为。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夫等尊亲属者,逆天道、悖人伦,被认为是极恶的行为,也是儒家道德所最不能容的。《唐律疏议》即说:“父母之恩,昊天罔及。嗣续妣祖,承奉不转。枭獍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相传枭为恶鸟,生而食母,獍为恶兽,生而食父。对于谋杀祖父母的禽兽行为,自然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唐律中,谋杀期亲以上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仅“谋”即处斩刑。明清两代,此类犯罪毫无例外地处以凌迟极刑,即使在执行死刑前死亡,也要戮尸以示严惩。按唐以后各朝刑律,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杀而私自与杀人者和解者,流2 000里。虽不私和,但期亲以上被杀经30日而不告者,也要相应处刑。 ⑤不道 与汉朝“不道”罪不同,唐以后“十恶”中的“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之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唐律疏议》解释说:“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按唐宋律规定,犯“不道罪”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妻、子亦流2 000里。 ⑥大不敬 “大不敬”是指触犯和损害皇帝尊严的诸种行为。包括:盗大祀神御之物及皇帝御用之物;盗及伪造皇帝印玺;合和御用药物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造御膳,误犯食禁;制造御用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发言谤毁而情理切害;对皇帝使节无人臣之礼等。按唐律的规定,盗大祀神御祭品供品者,流2 500里;盗皇帝印玺者绞;伪造者斩;盗皇帝御用物品者,流2 500里。和合御药有误、造御膳有误、造御用舟船有误者,皆绞。此三者皆属过失犯,若是故意犯之,则入“谋反”。指斥皇帝,言含诽谤者,处斩,对皇帝使节无人臣之礼者,绞。 ⑦不孝 “不孝”行为自古以来即是内涵最为丰富的伦理教条。商周时期,已有“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的规定。即使在崇尚法治、漠视人情的秦朝,也有对“不孝”罪的处罚规定。“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控告祖父母、父母。儒家认为,亲属为一体,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互相包庇容隐。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尤应如此。《唐律疏议》中即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过失,理须争谏,起敬起孝,无令陷罪。”因此对那些忘情弃礼而故告父母祖父母者,唐律规定处绞刑。明律和清律中,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称“干名犯义”,处罚更重。 咒骂祖父母、父母。按儒家的观点 ,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应“乐其心,不违其志”、“父母所爱亦爱之,父母所敬亦敬之”,恭谨伺服,才合孝道,若情有不顺即恶言相向,则属“不孝”。故而唐律规定凡詈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指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而自行另立户籍、分割家财的行为。《唐律疏议》说:“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别籍、异财,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因而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另立户籍、分异财产者,皆处徒刑3年。明清律杖100下。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儒家认为孝道的最低要求是供养父母。《礼记》中说:“孝于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终养之。”子孙若家道堪供而让父母祖父母衣食不充,即是不孝。唐律中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者,徒2年。 服丧违制。按儒家的要求,子女对父母应“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生养死葬都是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礼制对丧服制度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传统法律也规定了对各种违礼行为的处罚。按唐律规定,匿父母及夫等丧者流2 000里;丧制未终而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者,徒3年,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100下;居父母丧期间生子者,徒1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3年,诈称父母丧者,亦徒3年。 ⑧不睦 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属等亲属相犯行为。按唐律,诸谋杀、斗杀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者,流2 000里。妻殴夫者,徒一年,重伤者加凡人斗伤三等,至死者斩。妻告夫者虽所告属实,亦得徒2年。告大功尊长者徒1.5年。 ⑨不义 指谋杀本属府主、县令、受业师;吏卒杀五品以上本部长官;闻夫丧匿不举哀及作乐、释服从吉、改嫁等行为。按唐律,凡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者,流2 000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妻子夫丧而违礼制,包括闻丧不举哀、丧服未终释服从吉等,一准于父母丧。 ⑩内乱 指亲属间的犯奸乱伦行为。包括奸小功以上亲属、奸父祖之妾及与之通奸者。在古代刑律中,亲属犯罪重奸不重盗。对于强奸亲属及与之通奸的行为,处罚重于常人。唐律中,诸奸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等处绞刑,奸小功以上其他亲属及亲属之妻者流2 000里,强奸者处绞。 “十恶”重罪集中规定了封建专制社会中维护王权专制和封建伦理的重要犯罪,也集中地反映了传统刑律的特征和侧重点。在唐、宋、明、清诸律中,对“ 十恶”重罪特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作了比普通犯罪更为严格的规定。首先,十恶重罪为常赦所不原,犯十恶者不适用大赦赦免。其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赎”等减免刑罚的特权规定。同时,对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行为,亲属之间、狱中罪犯皆可向官府控告。“十恶不赦”后来成为汉语中罪大恶极、罪不可赦的代名词。 亲属犯罪 儒家思想以伦理道德为主体,而儒家的伦理道德又以家庭伦理关系为基础。在儒家看来,在家族和家庭范围内,人人都应亲其亲,长其长,不以疏间亲,不以卑幼犯尊长,不以功利坏人伦。如此,方合乎天道天理,顺乎人情人性。这种伦理道德观的核心是强调尊卑差别、长幼差别、亲疏差别,强调每一个个体恪守自己的“名分”而求得整体和谐。当然,这种和谐是建立在以父家长为中心的等级格局基础上的,在客观上无疑也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专制社会结构。因此,在西汉中期法律儒家化进程开始以后,儒家的伦理道德越来越多地被上升为法律规范,传统法律的伦理色彩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自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以后,中国古代刑律中便形成一整套亲属犯罪定罪与量刑的完整制度。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即亲属等级的基本制度。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族以父系男性为中心组成,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即通常所说的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及其配偶,为严格意义上的亲属。早在西周时期即已形成比较系统的亲属服丧制度,即某一亲属成员死亡后,其他亲属要为其穿丧服、守丧期、行丧礼,其轻重程度依亲疏程度而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具体是按服丧期限和丧服质量粗劣程度分为5种,即所谓“五服”: 一为斩衰。丧期3年,丧服用极粗生麻布制成,并不缝边及 下摆,故称“斩”。依古礼子女为父亲服斩衰3年。为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明代以后,子女为母、媳为公婆、妻为夫、妾为家长皆改服斩衰。父母子女、公婆与儿媳及夫妻之间皆为斩衰亲,为亲属关系中最近的一层。 二为齐衰。丧期分为3年、期年(1年)、5月和3月儿种,丧服以稍好的粗生麻布制成,缝边及下摆,故称“齐”。依古礼子女为母服斩衰3年,明代以后为母改服斩衰,即再无齐衰3年的礼制。为祖父母、伯叔父母、未嫁姑、兄弟、姊妹、侄等服齐衰1年,即通常广泛使用的“期亲”。为曾祖父母服齐衰5月,为高祖父母等服齐衰3月。 三为大功。丧期为九个月,丧服用粗熟麻布制作。按古代礼制,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服大功9月丧,堂兄弟、在室未嫁之堂姊妹之间即为大功亲属。 四为小功。丧期为5个月,丧服用更熟麻布制作。按礼制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皆服小功5月丧,在此范围内即是小功亲属。 五为缌麻。丧期为3个月,丧服用细布制作。依礼制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等服缌麻3月丧,在此范围内即是缌麻亲属。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等,缌麻亲也是法定亲属范围中最边缘的一等亲属。依古代礼制,缌麻以外的同五世祖的亲属称为免亲,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了。 五服制度通过服丧的形式把家庭内部的亲属关系固定下来,除女子出嫁和代位承重两种情况下可能改变相互的服制关系以外,家族家庭中每个成员的身份地位即固定在这 一网络结构之中。除本宗亲属外,母系亲属、妻亲皆为外姻亲属,虽然也定有服制,但仅推及一世,且服制极轻,如外祖父母、姨母、舅父皆仅为小功亲,表兄弟仅属缌麻亲属。 作为一种标志着亲属等级的基本尺度,五服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有关婚冠丧祭、亲属往来等日常生活和民事往来无不以服制关系作为基本的衡量标准。特别是自晋代首次将服制关系纳入法典以后,中国传统的刑律即与五服制度结 下不解之缘。在晋代以后,唐、宋、元、明、清各朝刑律对于亲属犯罪,皆依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等不同的服制身份,区别罪刑,制定了一整套关于亲属间相互侵犯的犯罪和处罚条款。元、明、清律甚至详细绘出关于亲属服制关系的丧服图表,列于法典卷首,足见服制关系对于确定亲属犯罪的罪与刑的重要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若相互服制关系不明,案件是非即无从了断。 按照儒家的纲常名教,亲属之间应依照各自的名分去处理相互关系,亲属间相互侵犯,则也应该依照亲疏尊卑长幼之序来确定罪与刑。一般说来,在传统刑律中,对于亲属相犯的行为,有两个衡量标准: 一是尊卑的身份标准,一是亲疏的等级标准。按照亲疏的标准,最为紧密的是祖父母、父母与子孙。虽然祖父母对于孙来说在服制上属期亲,但身份特殊,又为直系血亲尊长,故而在法律中地位与父母子女相同。其余依次是期亲、大功亲、小功亲和缌麻亲。按尊卑的标准,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姊等皆为尊长,子、孙、弟、侄等皆为卑幼。根据这两个标准,凡亲属间的侵犯行为,若是以卑幼犯尊长,关系愈亲,其罪愈重;若是以尊长犯卑幼,关系愈亲,其罪愈轻。这种比例关系从唐律中亲属相殴处罚对照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唐律中亲属相殴处罚对照表 亲属 关系 殴 殴伤 殴杀 卑 幼 犯 尊 长 斩亲(祖父母、父母) 斩 斩 斩 期亲(伯叔父母、兄 姊) 伯叔父母 徒3年兄 姊徒2.5 年 伯叔父母 绞兄姊徒 3年 斩 大功亲(堂兄姊) 徒1.5年 徒2年 斩 小功亲(再堂兄姊) 徒1年 徒1.5年 斩 缌麻亲(族兄姊) 杖100 徒1年 斩 常人相犯 笞40 杖100 绞 尊 长 犯 卑 幼 缌麻亲(族弟) 无罪 杖90 流3000里 小功亲(再堂弟) 无罪 杖80 流3000里 大功亲(堂弟) 无罪 勿论 徒3年 期亲(弟、侄) 无罪 无罪 徒1.5年 子孙 无罪 无罪 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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