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互惠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互惠分类:【文化精萃】 互惠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图恩瓦(Thurnwald)首先提出来的。其是指建立在给予、接受、回报这三重义务基础上的两集团之间、两个人或个人与集团之间的相互扶助关系,其特征是不借助于现代社会中的金钱作为交换媒介。图恩瓦称这种“给予一回报”的互惠原则为人类公平感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互惠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卢梭的社会思想。而在人类学领域中,先后有莫斯、马林诺夫斯基、图恩瓦、列维-斯特劳斯对此有深入的研究。这种互惠的原则,在经济、政治、宗教等各个层面都能够见到。其明显的特征就是:互惠行为只是在某种关系之间进行,只是在以社会义务为基础的对等的两个单位之间进行,由此而确立了相互之间牢固的关系。这在莫斯的礼品交换中、在列维-斯特劳斯的婚姻关系缔结中的配偶交换中都可以见到。萨林斯依据互惠行为中个人关系的本质不同,而将其分为三种,即:普遍的互惠(无契约的互惠)、平衡的互惠(有时间和价值契约的互惠)、消极的互惠(期望得到他人支付和实益的对等礼物交换)。莫斯与马林诺夫斯基差不多同时看出了初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互惠”的关系,牟斯曾经撰写过一部经典之作,即《礼物》 (The Gifts) (1923)一书,此书强调互惠的交换是一种集体的社会现象。这一点就与坚守个人需求本位的马林诺夫斯基有了明显的分野。后来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的创始人列维一斯特劳斯也恰是在互惠交换这一原则基础上来考察社会结构、原始分类制度与原始神话的。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交错从表婚(即姑舅表婚),进而写出了一部有关亲属制度问题的极为重要的著作《亲族关系的基本结构》(1949)。在一定意义上,互惠形式表现在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上。一般人类学家将其概括为三种互惠形式的一种就是一般性的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其实指给与物品的一方并不期望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得到回报。这种互惠往往是发生在两个人情趣相投,并有着义务要相互帮助的个体之间。另外一种是平衡的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它是指给出物品的一方希望返还回来的是差不多等值的物品,并且希望回报马上获得或者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时间获得。在初步兰岛上渔民和内陆的蔬菜种植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就是一种平衡的互惠关系。另外平衡的互惠在群体之间的政治联盟上也起到一定的作用。最后一种就是所谓的负向的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即是指所获得的要大于所给出的。显然这里含有一种现代理性经济的逻辑在其中,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可以算成是一种负向的互惠,但又与其有着很大的差异,因为在互惠的双方中间并没有金钱的流动。在前工业社会中,负向的互惠往往采取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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