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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井田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井田制

分类:【传统文化】

商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土地被划分成“井”字而得名。大致内容:土地为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分封制。各级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分成九区,中间一区为公田,周围八区为私田。分得私田的耕者,首先要为土地所有者无偿地耕种公田,即提供劳役地租,然后方可耕种自己的私田。私田并非归耕者所有,年老身死要交还。此外,私田还要根据地力不同经常更换和调整,一般是三年“换土易居”一次。各封国井田规划不甚一致,但井田中间都有排灌系统及相应道路,分别称为“沟洫”和“阡陌”。井田周围挖有濠沟,称“封疆”。至春秋、战国时,随着铁器的发明、牛耕的推广及土地买卖的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标志井田制的完结。关于井田制的性质,众说纷纭,具代表性的有三说:①村社的土地制度;②榨取奴隶劳动和分封赏赐的土地制度;③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中国商周时代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据出土甲骨文传载,商人把耕地划为一定面积的方块状,四周有封疆,田中有排灌渠道和小道,纵横交错形同井字,故名井田。

最早追述井田的当属孟子。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

后传秦孝公时人谷梁赤在解释《春秋》初税亩时指出“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春秋谷梁传》)。

此后,西汉前期韩婴的《韩诗外传》、东汉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何休的《春秋公羊传解诂》,都有对井田制的追述。尽管各家说法多有出入,但都有与孟子的一致之处,大致是广一步、长一百步为亩,九百亩为一井,八家共为一井,各耕私田一百亩,每家负责耕公田十亩。

西汉晚期成书的《周礼》,则对井田制的追述十分详尽。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礼?地官?遂人》记:“凡治野,夫辟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川;万夫有川,川上有路。”《周礼?冬官?考工记》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如此琐细有井有条的追记是否真实,令人生疑,但井田顺从地势、河流、沟洫排水备潦,引水抗旱还是适应当时比较原始的农业耕作方法的。

关于井田制的性质,我国学术界争论尚多,主要意见有三种:1.原始村社土地制度,井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村公社成员,自由民;2.奴隶制经济土地制度,井田是上级奴隶主分配给下属奴隶主的计禄单位,是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的计量单位;3.封建领主制经济土地制度,井田是下级领主的封地,井田中的私田是农奴的份地,农奴在公田上的无偿劳动是向领主提供的劳役地租。

总之,井田土地制度是我国商、周时代在黄河流域平原地区实行的一种分地方式,这种土地分配方式是由当时生产力状况决定的,也是原始的刀耕火种农民经营条件所必须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春秋以降,井田制度日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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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