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会审公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会审公廨分类:【传统文化】 清末帝国主义在中国“租界”内行使领事裁判权的中外混合司法机构。同治三年(1864年),清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开会审公廨之先例。同治七年(1868年)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制正式确立。会审公廨由中国官员和外国领事共同组成,设通事、翻译、书差等。主要职权是负责审理中国百姓同外国侨民间的争讼案件。纯属外国侨民间的案件,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百姓,被告为外国侨民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官员观审;其余案件由中、外官员共同审理。会审时适用的法律,由外国领事从各国法律中挑选,出现了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现象(《清史稿?刑法志》),标志着中国司法独立主权的丧失。此制最初始于上海,后扩大至汉口、厦门等地。1927年,在中国人民的反对下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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