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甲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保甲法分类:【传统文化】 北宋王安石制定和推行的“新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开始推行。其制为:各地农户(不分主、客户),每10家组成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家有两丁以上者,出1人作保丁,保、大保、都保,各选一有物力、才能者作保长、大保长或都保长。农闲,保丁习武,夜间轮班巡查维持治安,同时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使北宋政府军费负担大大减少。及年岁稍久,除保留少量常备兵外,此经过训练的保丁几乎完全代替雇募军队。保甲法推行,使各地人民固守于土地,有利于封建社会秩序之稳定。 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是里甲制度与乡兵制度的继承、结合与发展。宋熙宁三年(1070年),赵子几上疏,请恢复什、伍相连的保甲,以巩固治安,防盗治乱。同年十二月,王安石颁行保甲法。内容:相邻民户十家,组成一保,选主户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有物力为众所推服者为都保正;每一大保每夜轮流差遣五人巡夜,防盗止乱;同保内有犯案者,知而不报,连坐治罪;保内若有强盗三人以上、居住三天,同保邻人,虽不知情,也要治罪。另外还设甲的组织,三十家为一甲,负责放贷和税收。凡主客家有两丁以上,出一人为保丁,保丁平时务农,闲时训练武艺,是禁军的辅助力量。保甲之费,不过养兵费十之一二;提高了民兵战斗素质,稳固社会治安。后有地方官吏以保丁供徭役,并时有教阅不以农闲,防碍生产。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神宗逝后,为司马光所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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