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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元代科举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元代科举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元代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太宗九年(1237年)始以论、词赋、经义三科考试取士。被俘儒士亦令就试,其主有匿而弗遣者死,共试得士4030人。中选者免除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成宗元年(1295年):“诏申饬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台立法考试,中程者用之。所贡不公,罪其举者。”(《元史纪事本末?科举学校之制》)其制与汉察举略同。至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始议定科举程式。科场每三年一试举人。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25以上,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以礼敦遣。如有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考试程式:第一场,蒙古、色目人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前者于内设问,用朱子章名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即中选;后者于内出题,并用朱子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300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各经注疏亦有限定,限500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蒙古、色目人只须试策一道,时务限500字以上。第三场仅汉人、南人试,策一道,经史时务,限1000字以上。蒙古、色目人只须两场考试即可中进士,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授一等注授。试后,分两榜取士。蒙古、色目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三甲皆正八品。元制,科举两榜并同,但第一名必为蒙古人,汉人只许名列第二,故时人并称“状元”。仁宗延钓二年(1315年)赐进士恩荣宴于翰林院,又赐会试下第举人年70以上者,从七品流官致仕;60岁以上者,充府、州教授。其余并授书院山长、学正。元代科举中,亦仿宋三舍升贡法,在中央各国子学中,得贡士若干,称“贡生”。初定国子生中蒙古、色目、汉人三年各贡1人。后定生员200人中各贡2人。至大四年(1311年)复定国子学试贡法。蒙古人授官六品,色目人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法以蒙古生宜从宽,色目生稍加宽,汉生则全科场之制。延钓二年始详细规定贡生制度。至此,学校与科举关系更趋密切。至元元年(1335年)诏罢科举,至元六年,又复科举取士,但稍变程式,减去蒙古、色目人明经二条,增本经义。改汉人、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义;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并明确规定:“国子监积分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式取一十八名。”(《元史?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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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