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免役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免役法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废除以前依照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官府职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应役。各路州县每年所需募役费用,由境内住户按照户等高低分摊,名免役钱。亦即将差役改为雇役。宋时差役按田亩、丁壮多少而定,实际上很多不应负役者也应差。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吏改行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王安石执政后,针对积贫积弱的现状,于熙宁四年(1071年)在全国实施免役法。要点是:原衙前等差役,改为民户向官府交钱,官府雇人充役。将民户分成3类10等。上4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乡村4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使用。定额之外再加收2/10,作“免役宽剩钱”,供各地存留备用。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则定额半数纳役钱。实施免役法后,一般平民都减轻负担,但仍有官府除征钱外,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少户役钱或克扣雇值等。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坚决反对。哲宗继位后,于元钓元年(1086年)又恢复差役法,衙前仍用坊场钱雇人充当。但免役钱并未全部停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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