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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入赘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入赘婚

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入赘上门”、“赘婿”、“招养婚”。汉、哈尼、白、傣、拉祜、羌、高山等民族均曾实行的婚俗。大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女方家中无男子可传宗续桃,或因特别宠爱而不愿让女儿离开父母远嫁。若此,男子终身入赘,到女家后要改从女姓,并享有财产继承权,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另一种是因家庭生活窘迫付不起彩礼,不得已以服役的形式来支付妻子的身价。若此,男子入赘女家不必改姓,在女家劳动的时间依约定为期,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及至十几年。汉族的入赘婚,始见于《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自春秋迄秦汉时期,赘婿皆出自贫家,即因付不起彩礼而不得已以身质于女家,备受社会歧视,地位与奴仆相差无几。唐宋以后,赘婿的性质有所变化,如宋代的“舍居婿”,往往具有“赘婿补代”即赘婿为女家承当门户的性质。宋范致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后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迄明清之明,赘婿或为继承宗祧,或纯为劳力。旧时汉族很多地方对赘婿的地位有明确规定,诸如不许参予家政,所生子女需随母姓等。少数民族中的入赘婚,除了为继承宗祧、抵偿劳力的损失和彩礼的支付外,还有属于原始的从妻居制遗风者,例如云南耿马、孟连两县的拉祜族,到20世纪50年代前尚处在母系家族公社阶段,男子上门结婚就仍保持着原始、古朴的从妻居性质。50年代以来,许多民族仍有入赘习俗,但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与旧时有着本质的区别。

布依族婚俗之一。俗称“上门”。 一种男子出“嫁”到女家的婚姻形式。是母系氏族族外婚制的遗留和发展。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女方家无男子,家中又不愿让女儿离开父母远嫁而招婿入赘。一种是由于男子家境贫寒或弟兄太多, 交不起彩礼,而女家无男子需要劳动力而招婿入赘。 上述两种情况,均需双方同意方可。男到女家,所生子女, 一般要从母姓,三代后才从父姓,俗称“三代还宗”。

亦称入赘、招赘、倒插门儿或招养老女婿等。民间招赘者多为独生女或有女无子之家。女子适逢婚嫁年龄,不外嫁夫,而是招婿上门。20世纪中期以前,招婿上门多立约为证,注明男到女家改呼妻姓,所生子女姓氏一律从妻,并负为妻父母养老送终之责,同时继承岳父母家业。1949年后,女婿入赘可不改姓,但所生子女随母姓。60年代之后,入赘已不改女婿和其所生子女姓氏,只行赡养老人之责。近年,独生子女已成各家普遍现象,男女平等之俗渐盛,青年男女独立成家,入赘之俗渐少。

又称“招赘婚”、“倒插门”、“招养老女婿”,指女婿到丈人家顶门立户。招女婿又有“死招”和“活招”之分。这种婚姻大多因男方家子多而家贫,结婚成家不易,而女方家则是有女无儿,为了传宗接代,更为了养老送终,就给女儿招婿入门,以释晚年之忧。一种是男子就婚女家后,要改随女方姓氏,有的还要易名,近似养子,所生儿子为女方孙辈,俗称“死招”。另一种是男子虽就女家成婚,但不改姓更名,而所生的除第一个男孩必须随母姓外,其余孩子亦可随父姓,俗称“活招”。有的还需立下契约,以免反悔。被招女婿在社会上受人歧视,认为是没本事的男子才当倒插门女婿,因此有“小儿无能,自卖本身”的谚语,视为“疣赘”。其实是一种陈腐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实际情况,男到女家落户为国家所提倡,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贯彻以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非男即女,女到男家落户或男到女家落户都为正常,现在男到女家就婚已屡见不鲜。

即劳役婚。男进女家,在岳父母家中劳动生活,成为女方家的一员。这是古代从妻居婚制的遗俗。尤其女方家庭生活困难或无男孩的家庭,入赘婚率更高。在科尔沁部还有一种从妻居婚制,即男方不经任何婚姻形式到女方家与其情人同居,同居时间没有固定要求,多则十年八载,少则三春五秋,同居期间可以生儿育女,然后选择适当时机回自己家举行结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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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