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典妻·租妻·卖妻陋俗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典妻·租妻·卖妻陋俗分类:【风俗文化】 典妻、租妻和卖妻是旧社会民间婚俗中流行的一种旧习俗,浙江宁绍台地区,特别是山区流行较广。柔石的著名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所叙述的,就是一个典妻的悲惨故事。这一悲剧,用沪剧和电视剧的形式先后搬上了舞台和荧光屏。 典妻、租妻的旧俗,在各地的说法很不一致,有的称“婚书”,有的称“合同”,有的称“投靠”;出典、出租的人,有的称“妻”,有的称“妾”。说法虽不同,但是实质是一致的。第一,典妻、租妻基本上保持原配夫妻的婚姻关系,出租或出典,只是原配夫妻关系中断一个时期,除了卖妻外,最后还是要恢复原配夫妻关系,即使在典租期限内,妻子死了,遗体还得送回原来的丈夫家,由夫家埋葬。第二,出典、出租人典妻、租妻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或者为债务所逼,或者为养病急需的一整笔钱来应急,才牺牲自己,换取钱财。受典人惟一目的,就是为生养儿子,传宗接代。 典妻、租妻和卖妻,都要有媒证,或中人,要立契约。在契约上写明价格,典租起迄时间等条款。在典租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甚至不准往来,所生育的子女应归受典人所有。期满,妻子可回原夫家生活,也有无意回前夫家的。若是后者,受典人可与其前夫谈判,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买下来。一般租妻期限较短,租费较低;典妻期限较长,典金也较高;卖妻的话,一旦契约生效,也就与原来丈夫脱离关系,价格当然更高。 在旧社会,典妻、租妻的旧习俗是一种合法行为,甚至受法律保障。新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取缔典妻、租妻、卖妻陋俗,但是在一些落后农村,这种典妻、租妻现象还残余存在,剥夺了妇女婚姻自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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