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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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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冥婚

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冥契”、“冥配”、“幽婚”、“鬼婚”、“配骨”。旧时汉族替已去世的男女举行婚礼并迁坟合葬。因汉族民间迷信认为,人死后灵魂归至阴世冥界,故称替死者结婚为冥婚。有两种冥婚:一是男女生前已经定婚,尚未举行婚礼而死亡,双方家族为他们举行虚拟的婚礼,并将他们葬在一起;另一种是青年男女尚未定婚就死亡,家族为其找一年龄和条件相当的异性,虚合配婚并迁葬在一起。中国古代曾对此加以禁止。《周礼?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为生时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嫁殇即是为死亡女子举行冥婚。汉代以后,冥婚逐渐流行。如三国时曹操幼子曹冲死亡,曹操为其求聘椽邴原亡女合葬,遭拒后,又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事见《三国志?魏?武文世王公传》。唐代韦后为其亡弟洵与萧至忠亡女冥婚合葬,事见《旧唐书?萧至忠传》。宋代北方地区冥婚风盛,康誉之《昨梦录》曾详记其仪式。元、明、清依然如此,《元史?郭三传》载:“夫死戍所,毋欲夺嫁之,杨氏号痛自誓,乃已。久之,夫骨还,舅曰:‘新妇年少终必他适,可令吾子鳏处地下耶。’将求里人亡女骨合葬之。杨氏闻,益悲,不食五日自经死。遂与夫共葬焉。”还有的未婚夫死,女子以自杀相殉而求共葬,这是冥婚中最野蛮残酷者。

古代一种迷信陋习。为已死男女举行婚礼并合葬。《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殉者。”汉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迁葬之,使相从也。”后世此风亦未绝迹。据《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载,李重润被武则天杖杀,后中宗追赠重润为太子,为聘裴粹亡女与之冥婚并合葬。敦煌写本《书仪》(斯1725号、伯4036号)有冥婚细节记述。

风俗。流传于全国各地。指汉族、壮族婚姻风俗。民间认为,人死后在冥间生活就象人间一样,同样需要饮食男女,故未婚夭折的男女都需择偶婚配。壮族认为未婚死者的鬼魂是野鬼、孤鬼,会作祟害人。葬时以布袋罩头,竹篾捆身,实行仆葬。据说这样才能使这些鬼看不见道路,不能游窜作祟害人。如其死后,家人多病多灾,即访一年龄相近的死者为婚,与之合葬,使之不再是孤鬼。同样可以入祖坟了。

生前并非夫妻,死后移棺合葬,并举行婚嫁之礼。亦称“冥配”、“冥契”、“幽婚”。古人迷信,认为人死后其灵魂至阴世冥界,故称死者婚姻为冥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男女已互相定婚但尚未成婚而夭亡,双方家族仍为其举行虚拟的婚礼,并把死者葬在一起; 一种是男女尚无定婚而夭亡的,家族为其找一年龄相当的异性夭亡者,虚合婚配并迁葬一处。此俗起源甚古,《周礼?地官?媒氏》上曾加以禁止: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 迁葬为生时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 “嫁殇”,即为夭亡女子举行嫁礼。汉代以后此俗流行。如三国时曹操幼子曹冲夭亡,曹操先为其求聘邴原亡女合葬,遭拒绝,又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唐代天子和朝臣屡行冥婚,《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 (中宗) 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为冥婚,与之合葬。”宋代北方此风颇盛。元、明、清仍然如此。《元史?郭三传》: “夫死戍所,母欲夺嫁之,杨氏号痛自誓,乃已。久之,夫骨还,舅曰: ‘新妇年少终必他适,可令吾子鳏处地下耶?’ 将求里人亡女骨合葬之。杨氏闻,益悲,不食五日自经死。遂与夫共葬焉。” 未婚夫死,而女子以自杀相殉以求合葬,这是一种野蛮残酷的行为。

婚姻习俗。俗称“结阴亲”。流行于周代,盛行于宋代。男女两家为未婚早亡子女联姻的一种形式。①未婚早亡男女,由双方父母作主,实行合葬,结成鬼夫妻。《莱阳县志》:“冥婚起于曹魏,然前不多有,近则溺于无妻不继子或无子不继孙之说,其风始盛,率以舆亲往,迁女尸合葬,官不明禁,俗不为非,即云鳏居老死,弟侄不忍绝其嗣,意归于厚,究属陋习。而童龄夭死,父母溺爱,亦公然行之,滋可笑己”。②父母为死亡未婚男女找一活着的人为夫妻,使死者为生者的“亡夫”或“亡妻”。该习俗今已革除。

元代蒙古人中流行的一种婚制。马可?波罗说:“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同时,在一些纸片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的来往。”在元代,这种婚俗并非蒙古族独有,内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经流行过。从渊源上分析,也恐非蒙古族所固有。

冥婚有几种形式,一即男女订婚后男亡女存或女亡男存,存者欲另娶嫁,事先要和原订婚的亡者举行“结婚”仪式,然后才能另配。另一种是男女双方俱亡,或某两家男女双方原未订婚而夭折,其双方父母欲为其子女作匹配,使其在冥界男有家女有室而采取的“结亲”形式。福建各地民间旧时流传的冥婚仪式有多种,一是已聘未婚的男女,男的死了,女的要到男家与木主即灵牌成婚,在男家守寡。二是男女订婚后,女的死了,男的要到女家参加葬礼,行跨棺仪礼,承认死者是自己的妻子,然后将女方的灵牌请回家供在自家的祖龛上。男的日后如另娶,则要举行一些仪式。如闽南泉州等地民间如遇此类婚事,要在迎娶新娘的前一天,用花轿先去抬来未婚先亡的女木主,木主穿戴死者生前衣服,以芋魁为头,还戴首饰、头巾及手镯等,一如生人模样。木主迎入置于新房的床架上,然后才能进行迎接真新娘的活动。新娘进洞房时,要在门后行一个拜木主阿姐的礼,送嫁娘还要在一边念念有词:“启阿姐,心欢喜,桃花来接李……”据说这样才能消除先前亡妻鬼魂作祟的可能。闽中各地此类婚俗亦大致类同,男的结婚时床上还要放置三个枕头,交杯酒要置三杯,同时还要尊死者为元配,后来者为继室,后娶妻子所生的儿女要称死者为“娘”,称亲生母亲为“婶婶”,等等,这些都与畏惧鬼神作祟有关。

男女双方在订婚后双亡,双方家长及亲友要为之“完婚”,举行冥婚仪式。另有一些家庭或男女各自夭折,双方经商谈妥当,也有将这一对原先并未订婚的男女凑合在一起举行冥婚仪式,以便让他们在冥界中结合。还有一种形式是女子未订婚即夭亡,在入殓前,其父母要通过媒人帮助物色一个冥婚夫,这个男子要参加死者的葬礼,并行跨棺仪式,以示自己是死者的丈夫,随后还要将死者牌位安放于自己家中。当冥婚夫的一般都是贫苦人家的子弟,他因此可以得到女家的一笔陪嫁费以供日后再娶新妻。但充当这种角色往往会受人歧视,稍有地位财富的女子一般也不愿“嫁给”这类冥婚夫。

冥婚又称“手合手鬼亲”、“结鬼亲”,是指为死者举办的婚事。过去,民间有“无妻不继子,无子不继孙”的说法,为了使未婚而亡的男青年能过继儿子从而继承家产,奉祀灵位,需要为其找一未嫁而亡的女子结成鬼亲。冥婚与结婚相仿,要由双方家长议定,经撮合冥婚的“鬼媒人”做媒,双方签订正式婚约。婚礼仪式如同生人,有些是由男家派轿棺去迁女尸,抬牌位,由男家过继的晚辈抱牌位举行婚礼,然后将女棺合葬于男墓;有些是女方送棺到男家合葬。女棺中会铺上红绿被褥,女棺也要加红罩衣。有的婚礼在墓地举行,用两魂幡交拜成礼。结成冥婚的两家如同正常婚姻。这种陋俗现在仍然存在。

亦称“结鬼亲”,是一种为死人缔结婚事的婚姻形式。一般家庭中,若有未婚男子亡故,多为其寻找新近死亡的未婚女子,结为鬼亲。目的是此后男家便可为其过继一子,继承家业,奉祀灵位。冥婚须双方家长议定,有一定的婚姻形式,正式缔结姻亲。举行婚礼时,男方用轿和棺去迎女尸,抬牌位。由男家晚辈儿童抱牌位行结婚礼,然后将女棺合葬于男子墓内。有的婚礼在墓地举行,用幡交拜成礼。结为冥婚后,双方家庭亲戚往来如正常婚姻。有些父母疼爱孩子,童龄夭亡也给他们举办冥婚,这种习俗现已绝迹。

也叫“殇婚”,俗称“弥婚”。纯属迷信陋俗。凡男女未婚而亡,其父母和家人就要想办法托媒为其亡骨完婚。也有的因妻子改嫁,男子亡后,子女或家人为其操办冥婚。个别的还有男子料定自己娶不下妻子,提前买下已死的女人葬于自家村地,待死后再合葬。冥婚说定之后,在清明节或十月节(农历十月初一)前一两日,将亡男和亡女的灵柩或骨灰合葬一处,通常不举行仪式,双方也没有亲戚交往,但个别的如遇婚丧之事,间有礼尚往来。此俗今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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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