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刺史问事六条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刺史问事六条分类:【传统文化】 西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亲自主持制定的刺史监察地方的6条规定,亦称“掌奉诏条”。刺史是汉武帝时设置的专门监察地方的官员。职责为“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仪》)。故刺史问事六条实际上是刺史在地方执行监察使命的法律根据。内容为:“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岳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路,割损正令也”(《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仪》)。第一条察地方强宗豪右,后五条则监地方郡守。汉武帝制定刺史问事六条的目的在于限制豪强地主、郡守势力的发展以加强中央集权。它的制定使刺史行使监察权时有据可依,只要在“六条”之中者,便可纠举弹劾,即“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同时如刺史的监察范围超出“六条”也须受罚(《汉书?鲍宣传》),又防止了刺史越权及滥用权力。刺史问事六条对汉代及后世监察制度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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