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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2.曲折发展阶段(1957—1979年)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2.曲折发展阶段(1957—1979年)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后,国家财贸体制下放,1959年初青海省委要求在农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财贸管理办法。“两放”即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即财政任务包干。把银行农村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下放人民公社管理,成为公社的信用部。信用部受人民公社的统一领导,在金融政策、信贷资金管理、汇兑结算、现金调拨等方面受上级人民银行的业务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在生产大队设信用部,生产队设信用站。信用部和信用分部根据业务繁简设专职或兼职干部,信用站由兼职干部担任。1959年初全省农业区有公社信用部428个;牧业区仅同仁、尖扎、都兰、德令哈、天峻5个县有公社信用部37个。到8月底全省农牧区已建立信用分部480个,信用站1 047个;聘请的业务人员922人,信用分部的干部547人,其中专职脱产的263人,专职不脱产的119人,兼职干部165人。信用体制改组后,产生了资金使用混乱、账目不清、管理松懈,使信用社资金被挪用,干部被调动,工作被削弱的问题。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决定恢复信用社,明确信用社要坚持资金独立、自负盈亏的方针。当年青海农村信用社就恢复到329个,其中农业区241个,牧业区88个。管理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管理体制,保持了机构的独立性,并在业务上继续由人民银行领导。
为了更好地发挥信用社组织与调剂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1963年3月12日,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整顿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的意见报告》,要求各地对信用社全面彻底地进行一次整顿。1963年6月3日,省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全面彻底整顿信用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银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整顿信用社。 经过信用社整顿, 建立健全了民主管理组织和有关制度, 清查与纠正了账务混乱队伍不纯等问题, 使信用社得到稳步发展。
1966年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 信用社不断受到干扰, 信用合作事业遭到了破坏。 直到1973年, 国家再次提出加强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 信用社工作重新得到加强和发展。
1977年, 国务院发出 《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 指出: “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 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青海省按照这一精神,将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利率规定、规章制度、 干部管理等都同银行一致起来, 实行 “所社合一”, 使信用社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 1979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15 968万元, 其中, 集体存款13 305万元, 储蓄存款1 993万元; 信用社贷款1 771万元, 其中集体贷款1 529万元, 农牧民及个体户贷款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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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2: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