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占田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占田制分类:【传统文化】 西晋时期推行的土地制度。颁布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此制规定:(一)王公贵族按其等级分别占田7到15顷(每顷约当今70市亩),并荫附亲属及劳动力若干。各级官吏则按品位分别占田15至50顷,并荫附亲属及佃客1至15户、衣食客若干。(二)一般人民,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一夫一妻合占田100亩。(《晋书?食货志》)占田制对鼓励农民垦荒占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晋武帝死后,皇族间爆发“八王之乱”,占田制随之告终。 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即对公卿百官到农民占有土地及其应承担的赋役的规定。曹魏末年,屯田制遭到破坏,贵族、官僚肆意侵占官田,隐匿人口,致使国家控制的编户锐减,财政日窘。于是,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占田制,规定:王公在京郊占田,大国占1500亩;次国占1000亩,小国占700亩。官僚地主按官品高低占田5000亩至1000亩不等;占有佃客1户至15户,荫亲属多者9族,少者3族,荫衣食客1人到3人。百姓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中丁男有50亩、次丁男有25亩、丁女有20亩要课税,称“课田”。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少数民族人民要交纳“义米”每户3斛。此外还规定人民的户调,丁男为户主,户纳绢3匹、绵3斤;次丁男、丁女为户主,折半缴纳。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准许百姓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并不是由政府授田。不过,占田制以法令形式规定了准许农民占垦荒地,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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