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古代奖励人口增殖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古代奖励人口增殖政策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古代为奖励人口增殖,采取了奖励结婚和奖励生育等政策。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齐恒公下令规定:“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规定女子15至30不嫁,要缴纳五倍的人头税。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明令,男子15岁,女子13岁以上必须嫁娶。明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凡老百姓娶妇,男子年龄16岁,女子年龄14岁以上者并听婚娶。在鼓励生殖方面,越王勾践曾明确规定:“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官其子。”西汉高祖七年(前200年)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诏令:“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又“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正月发布的《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南宋对贫困之家生育予以接济,并要求地方收养弃童,对民间收养弃童者,官府出粟相助。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依上年各地所报丁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又实行摊丁入地,取消了全部人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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