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牙孜会谳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司牙孜会谳制分类:【地域文化】 清季中俄两国定期会谳新疆边境地区边民纠纷积案的一种特别制度,中文史籍上称之为“司牙孜会谳”,俄文史籍则写作“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сьеэд”(国际委员会)。 同治三年(1864)中俄签订《勘分西北界约记》 * ,根据“人随地归”的原则,哈萨克族成为中俄两国的属民,其间跨境纠纷复杂,中俄法律不一,交涉程序繁琐。而俄方在交涉中往往持强横立场,使积案难以处理。日积月累,直接危及中国边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光绪五年(1879),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锡纶行文俄国谢米列契省当局,提出中俄两国官员会同处理两国边民间的纠纷积案,得到俄方响应,试办取得良好效果,从而首创此制,取名俄文сьеэд之音译,曰司牙孜。光绪十一年(1885)中俄签署《会议塔城哈萨克归附条约》,将此列为定制。锡纶出任伊犁将军后再次照会俄国谢米列契省当局,咨送预拟司牙孜章程28条,俄又添拟8条照复实行。于是双方在霍尔果斯河中俄边界克依根地方设立会所,各委官员共同审理,结案1500余件,大见成效。光绪三十年(1904)中俄双方又在喀什噶尔地区中俄边界试办司牙孜,这样此制扩大到新疆整个沿边地区。创办之初,仅限于民事纠纷案,后刑事积案悉归入中俄司牙孜会谳。至辛亥革命,司牙孜会谳停办终结,中俄共举办16届,其中塔城9届,伊犁5届,喀什噶尔2届,结案35000件左右。参加司牙孜会谳的民族也从最初的哈萨克族扩大到沿边信仰伊斯兰教的柯尔克孜、维吾尔等民族边民,甚至连边境地区的索伦、锡伯、汉族等民族中的纠纷案件也纳入司牙孜会谳裁决。 中俄司牙孜会谳制有特定的司法程序,并日趋完善,其最大特点是:不依中俄法律而按照哈萨克习惯法和伊斯兰法规。每届开办之前,中俄双方就受理案件时间范围,议罚议赔案件追述年限,赔偿命价定额及各类牲畜统一折价等诸问题彼此照会,拟商本届司牙孜专章。据此双方集中会谳要解决的积案,传讯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审理过程中由双方主办大员主持,对等组成会谳仲裁法庭,两属部族首领“比” * 逐一传本属有关人员,两国官员会讯,首领说和,最后以抱经(古兰经)形式裁决纠纷,一次终审结案,无论何方何属人员均不得违章渎约。 清政府在“案牍累累,莫可爬梳”的困境中邀俄方会谳,试图通过这一制度维护边民权益,客观上有一定效果。但是司牙孜会谳所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积案,理应由中国官员依中国法律审理。从本质上看,司牙孜会谳制是在承认不平等条约的领事裁判条款的基础上实施的,中国的司法主权不能不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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