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吕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吕刑分类:【传统文化】 西周时代一篇言刑专著。存于《尚书》。周穆王命大司寇吕侯参照前代法律及夏代赎刑而作。《尚书?吕刑?序》:“吕命穆王,训夏赎(shú孰)刑,作吕刑。”《吕刑》主要记述当时的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为周代刑法和诉讼法的法典。与周公所制之“礼”共同构成西周法律。《吕刑》云:“荒度作刑,以诘四方(意为,以宽大精神制刑,并责成四方恪守)”,体现周穆王晚期具有一定宽法慎刑精神。《吕刑》规定:墨刑条目1千,劓(yì益)刑条目1千,?(fèi肺)刑条目5百,宫刑条目3百,死刑条目2百。五刑共3千条。(参见“五刑”)其赎刑范围亦较大,五刑有疑,均可罚而赦之。《吕刑》主张慎刑,明断狱方法,察一偏之辞,惩罚贪枉,要求用刑得当,此在我国古代法学理论上具有一定价值。 西周穆王时有关刑罚的文告。因由司寇吕侯的请命而颁行,故名。吕侯因受封甫地,称甫侯,故《吕刑》也称《甫刑》。原文已失传。《尚书》专有《吕刑》一篇,虽不是法典,却记录了吕侯对周王提出的建议内容,故可看成是对《吕刑》概略介绍的资料。《吕刑》全篇共3章22节,记载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法律观点,集中记述了墨、劓、?、宫、大辟五刑条目,提出“刑法世轻世重”、“惟良折狱”和“有并两刑”等审理诉讼、定罪量刑原则。它将违礼行为以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分为“正于五刑”、“正于五罚”、“正于五过”即应刑、应罚、应赦三类。其特点:第一,在整体上区分“罪”与“过”,仅把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视为有过,而非有罪,可以“从赦”,不予刑罚;第二,《吕刑》和《九刑》相比,其性质是赎刑之法,它把“刑”与“罚”区分开来,将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予以经济制裁;第三,缩小了“正于五刑”的范围,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给予人身乃至生命的刑事制裁;最后,将查清的“实罚”与尚未查实的“疑罚”区别开,给予刑罚减等的处置。这些原则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行官吏的专断行为。因此,《吕刑》是研究中国奴隶社会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也有人认为《吕刑》是春秋吕国的刑书。 又称甫刑。《尚书?周书》的篇名,中国周代有关赎刑的一部刑书。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西周初期,周穆王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制作刑书,书被称为“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故又称甫刑。西周到了昭王、穆王的时候,奴隶制又重新进入发展时期,对外的征伐和掠夺日益频繁。虽然昭王南征兵败身亡,受了点挫折,并没有大丧元气。周穆王更是“欲肆其心,周行天下”,但四出征伐和掠夺的结果,得不偿失,国家财政却越来越无法维持了,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赎刑,主要目的是为了搜刮民财。另外,当时狱政的腐败,也是促使制订赎刑的原因。因为典狱官吏贪赃枉法,受财卖放,普遍存在,故不如干脆制定赎刑,还可以把收入归公。 《吕刑》全篇共3章22节,记载了当时的刑罚制度和诉讼原则,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法律观点,是研究我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书序》:“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吕侯受命制定的是赎刑,而不是一般的刑罚。赎刑的具体规定是:墨辟罪疑罚百锾(音环,古代货币单位),劓辟加倍,?辟罚五百锾,宫辟罚六百锾,大辟罚千锾。按规定罚赎限于疑罪,连死刑也可以赎。又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这是说罚赎的范围仍根据《刑书》所规定的五刑的属类。《吕刑》一文作为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榜样,提出了对待狱讼的态度和审理案件的正确方法等等。甚至还着重提出:“尔罔或戒不勤”和“狱货非宝”的告诫,同时还制定了“五过之疵”的条文。所谓“五过之疵”,就是“惟官(依仗官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裙带关系)、惟货(接受贿赂)、惟来(接受请求)”。典狱官吏有一于此,便与犯人同罪。由于剥削阶级法律的承继关系,《吕刑》对中国后世封建立法有深远影响,诸多封建律家常视《吕刑》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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